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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14891
科目: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某甲為 A 鎮鎮公所財政課課長,其配偶之父親某乙為該鎮公所民政課課長,某甲打算競選 A 鎮鎮長一職,其主要競爭對手為現任鎮長某丙,某 丙預備競選連任。請問,某甲何時應該要請假去競選?另外某丙因為對於 某甲出來競選有所不滿,打算調動某乙擔任公所內同職等但非主管職之秘書,某乙是否能救濟?又乙若打算幫甲助選,何種行為是可以做的? (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寶拉
一、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下稱中立法)第11條規定,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甲應請假。
(一)、甲為A鎮公所財政課課長,屬於該鎮公所依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自屬於中立法第2條規定之適用人員。
(二)、依中立法第11條規定,公務人員參選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請事假或休假,且對該請假申請長官不得拒絕。因候選人名單公告後,即具候選人合法資格,若其繼續執行職務,難以期待公務人員會忠於職務,且機關內也可能因其參選而導致辦公室氣氛有重大變化,為避免上述不良影響,故立法者有此規定。而實務認為只有合法合規請假即可,故請補休亦可。
(三)、綜上,甲於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請假。
 
二、視秘書與課長是否為同一陞遷序列,如為同一陞遷序列,則乙可提出申訴以為救濟;如為不同陞遷序列,則乙可提出復審以為救濟:
(一)、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條檢視,本案甲對乙之調任,尚無改變乙之官等、職等,故無需經過乙的同意,如該秘書非設於民政課底下,則該調任則無違反任用法規定,先予敘明。
(二)、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9年所公布之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對於調任,又分為「將主管人員調任為同一官等、職等、陞遷序列之非主管職務」及「將所屬人員調任為不同官等、職等、陞遷序列職務」,前者因為尊重首長之用人權,且主管加給非法定保障俸給,故保訓會認定為管理措施,救濟方式則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下稱保障法)77、78條及釋字785之意旨提起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後者因影響到公務人員依法受保障之官職等身分,及憲法611意旨揭示依法受保障之陞遷權,故保訓會認定為行政處分,救濟方式則依保障法第25、72條提起復審、行政訴訟。
(三)、乙為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自有保障法之適用,故乙應視該秘書職務是否與原課長職之升遷序列相同,依上述規定以為救濟。
 
三、乙為甲一親等姻親,得於非職務時間公開為甲站台助講遊行拜票、在大眾媒體具名不具銜廣告
(一)、乙為A鎮公所民政課課長,屬於該鎮公所依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自屬於中立法第2條規定之適用人員。
(二)、立法者為其公務人員能依法行政、執行公正、政治中立,並適度規範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特制定中立法,只要是在上班時間,或假借職務上機會、方法、權利而為之政治行為,皆為中立法所不許。而其中第9條之規定,無論於上下班時間皆非中立法所容許,除非符合但書規定,內容包括:
1.動用行政資源
2.在辦公場所張貼特定政治標示
3.發起主持遊行、連署、集會
4.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且具名廣告,如與公職候選人有配偶或二親等內親屬關係,可具名但不得具銜而為之
5.對其職務相關人員或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6.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拜票,如與公職候選人有配偶或二親等內親屬關係不在此限。
(三)、綜上,乙與甲為一親等姻親,符合上述4.6.之但書,可為上述行為,但依中立法第9條規定,為上述行為時,仍不得涉及與其職務有關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