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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刑事訴訟法#67078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某甲趁某乙出國期間,竊得乙所有之珠寶一批,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聲請沒收甲 所竊得之珠寶。乙回國獲悉後,以該批珠寶為其失竊之物品,依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2 之規定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法院應如何處理?請附理由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毛毛 ~ 身障特考五等 錄事

455-12(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聲請參與沒收程序)

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

前項聲請,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為之:

一、本案案由及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參與沒收程序之理由。

三、表明參與程序之意旨。

第三人未為第一項聲請,法院認為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但該第三人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對沒收其財產不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

第三項規定,於自訴程序,簡易程序及協商程序之案件準用之。




詳解 提供者:csrex781020

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2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 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前項聲請,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為之: 一、本案案由及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 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參與沒收程序之理由。 三、表明參與沒收程序之意旨。 第三人未為第一項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 沒收程序。但該第三人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對沒收其財產不提出異議者, 不在此限。前三項規定,於自訴程序、簡易程序及協商程序之案件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