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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司法、調查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法律實務組:刑事訴訟法#64235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檢察官偵辦被告甲詐欺之案件,依偵查中之相關證據,有相當理由認應沒收第三人 乙之財產時,於刑事程序上應為如何之處置?嗣被告甲之詐欺案件經起訴後,第三 人乙應如何向法院聲請參與沒收之程序?若第三人乙未向法院聲請參與沒收之程 序,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無糖綠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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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公務員對你來說這麼重要嗎
  • 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
  • 前項聲請,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為之:
    • 一、本案案由及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 二、參與沒收程序之理由。
    • 三、表明參與沒收程序之意旨。
  • 第三人未為第一項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但該第三人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對沒收其財產不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
  • 前三項規定,於自訴程序、簡易程序及協商程序之案件準用之。
  • 檢察官有相當理由認應沒收第三人財產者,於提起公訴前應通知該第三人,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
  • 檢察官提起公訴時認應沒收第三人財產者,應於起訴書記載該意旨,並即通知該第三人下列事項:
    • 一、本案案由及其管轄法院。
    • 二、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 三、應沒收財產之名稱、種類、數量及其他足以特定之事項。
    • 四、構成沒收理由之事實要旨及其證據。
    • 五、得向管轄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之意旨。
  • 檢察官於審理中認應沒收第三人財產者,得以言詞或書面向法院聲請。
  • 法院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後,認有不應參與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裁定。
  • 經法院判決沒收財產確定之第三人,非因過失,未參與沒收程序者,得於知悉沒收確定判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諭知該判決之法院聲請撤銷。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為之。
  • 前項聲請,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
    • 一、本案案由。
    • 二、聲請撤銷宣告沒收判決之理由及其證據。
    • 三、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