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四、海峽兩岸之兩會,於民國 97 年迄至民國 99 年之年底,共計簽署:「海峽兩岸關於
大陸居民赴臺灣旅遊協議」、「海峽兩岸包機會談紀要」、「海峽兩岸郵政協議」、
「海峽兩岸海運協議」、「海峽兩岸空運協議」、「海峽兩岸食品安全協議」、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海峽
兩岸金融合作協議」、「海峽兩岸證券及期貨監督管理合作瞭解備忘錄」、「海峽
兩岸保險業監督管理合作瞭解備忘錄」、「海峽兩岸銀行業監督管理合作瞭解備忘
錄」、「海峽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協議」、「海峽兩岸標準計量檢驗認證合作
協議」、「海峽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ECFA)」、「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及「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
協議」等,請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說明上述之協議或備
忘錄在簽署之前,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應踐行何種之程序?再者,上述之協議
或備忘錄之中,少數須送立法院「審查」,多數則送立法院「備查」,請問上述踐
行不同程序之法源依據為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