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消滅登記: 因為土地流失.建物拆除.崩塌.焚滅等. 消滅登記為標的物登記,可能隨時都會消失. 消滅登記時必須項登記機關申請勘查 消滅登記申請後,從此紀載. 塗銷登記; 因為拋棄.混同.終止.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償.撤銷權行使之權.法院確定判決 塗銷登記是權利登記 塗銷登記申請不須向地政機關申請勘查即可辦理 塗銷登記是在主登記中記載為塗銷登記 (二)因為1.拋棄.2.混同.3.終止.4.存續期間屆滿.5.債務清償.6.撤銷行使之權.7.法院確定判決 (三)1.建物消滅時,建物所有權人未依照期限規定辦理時,由土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代位申請辦理/由登記機關明查後逕為代辦消滅登記. 建築物基地有法定地上權登記者,因同時辦理地上權塗銷登記, 建物為需役不動產權者,因辦理供役不動產上下之不動產役權塗銷登記 登記機關登記完畢後,將登記結果通知建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 建物已辦理限制登記者,因通知囑託機關或預告登記請求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