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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制: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78001
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為調查甲的強盜案件,六位警察官員荷槍實彈前往甲的住所。與甲同 住,七十餘歲,身材矮小,目不識丁的母親乙前來應門。帶隊的警察丙 要求乙同意警察入內查看,乙一看到來者是數位全副武裝警察,遂答應 之。警察入內後,遍尋不著甲的行蹤,但在某個房間的桌上發現槍枝及 彈藥,故予以扣押。甲落網後,檢察官以槍彈為證據,起訴甲持有槍枝 彈藥等罪名。在準備程序中,甲主張,警察在其屋內所扣得的槍彈沒有 證據能力。試問,法院應如何決定?(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誠誠

一、扣押物源自於搜索而來,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應該檢視搜索行為是否合法

(一)非持搜索票執行搜索,應該討論無令狀搜索。

(二)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30附帶搜索要件,因為在本案中並未有受合法拘捕對象

(三)不符合第131條第1項逕行搜索,本案目的雖為找人,但沒有拘捕或羈押甲事由存在,有人在執行中或在押中脫逃的情形,又或者有人在內犯罪的情況

(四)不符合第131條第2巷緊急搜索,本項發動主體為檢察官,但在題目中都沒有發現。

(五)是否有第131條之1同意搜索之用:

1.本條生效要件為:執法人員告以要旨、取得同意、記明筆錄後始可執行搜索

2.其同意是否出於自願性

(1)實務上認為其同意要非出於明示或暗示之強暴脅迫,並綜合判斷同意者的智識狀況;心智程度。

(2)學說認為武力的展現(在題目中出現荷槍實彈的多位員警),其自願性已經受到壓迫,因此非出於自願。

(3)管見認為,近期實務也要求告知同意人可以拒絕搜索,由於乙係屬於目不識丁的對象,警方應告知乙可以拒絕,其同意才具備自願性。

3.第三人同意,僅限於甲與乙具有管領權的處所,若超出,縱使同意不生效力。

4.小結:乙非出於自願性,且該房間也無法確定是否乙具有行使同意權,乙同意不生效力。

(六)總結

該證物既然是出於不合法受段所取得,因此要依照刑訴法第158條之4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的維護進行權衡,而權衡要考慮到

違法人員的主觀意圖、違背法定程序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