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扣押物源自於搜索而來,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應該檢視搜索行為是否合法
(一)非持搜索票執行搜索,應該討論無令狀搜索。
(二)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30附帶搜索要件,因為在本案中並未有受合法拘捕對象
(三)不符合第131條第1項逕行搜索,本案目的雖為找人,但沒有拘捕或羈押甲事由存在,有人在執行中或在押中脫逃的情形,又或者有人在內犯罪的情況
(四)不符合第131條第2巷緊急搜索,本項發動主體為檢察官,但在題目中都沒有發現。
(五)是否有第131條之1同意搜索之用:
1.本條生效要件為:執法人員告以要旨、取得同意、記明筆錄後始可執行搜索
2.其同意是否出於自願性
(1)實務上認為其同意要非出於明示或暗示之強暴脅迫,並綜合判斷同意者的智識狀況;心智程度。
(2)學說認為武力的展現(在題目中出現荷槍實彈的多位員警),其自願性已經受到壓迫,因此非出於自願。
(3)管見認為,近期實務也要求告知同意人可以拒絕搜索,由於乙係屬於目不識丁的對象,警方應告知乙可以拒絕,其同意才具備自願性。
3.第三人同意,僅限於甲與乙具有管領權的處所,若超出,縱使同意不生效力。
4.小結:乙非出於自願性,且該房間也無法確定是否乙具有行使同意權,乙同意不生效力。
(六)總結
該證物既然是出於不合法受段所取得,因此要依照刑訴法第158條之4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的維護進行權衡,而權衡要考慮到
違法人員的主觀意圖、違背法定程序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