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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勞工行政: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118302
科目:勞工行政法與勞工立法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現行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 「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如果要派單位違反此項規定,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之 1 規定那些法律效果?(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