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官職併立制之特點
1.本案有先略述品位制與職位分類制之必要
(1)品位分類制:係指官品等級之列等,人員依所需資格與年資任用,所任職務與官等無直接相關,其特點為人員得彈性運用,但本制以「人」為分類基礎,無法建立以「工作」為中心之專業化人事制度,且可能造成同工不同酬,如我國早期實施簡薦委制即屬品位分類制,則有簡任官擔任收發之不合理情形。
(2)職位分類制:乃以「工作」為基礎之分類制度,依各專業分職系,職系下有職位,職位依其職責輕重、繁簡難易分等,如建築職系,其下職位有助理工程員,以三職等任用,工程員得位列六職等,前揭二職位工作性質相似,但程度有別。而不同職系下之職位,原則上不能互相流通,有別於品位分類制,得依官等資格隨意調任並從事不同職務。
2.上開制度皆有其優缺點,我國官職併立制則取一折衷方式,兩者優點兼有之,與品位分類制及職位分類制,僅有程度上之差別,缺點亦然,其特點如下:
(1)官分簡薦委,職等分14等,其中簡任官為10至14等,薦任官為6至9等,委任官為1至5等,職位可跨列職等,人員得按年資升職等,但如科員為委5至薦7職等之職位,委任5職等科員卻無法直接升至6職等,足見各官等間有明顯區隔。
(2)職位跨等,以彈性運用人力,如委三職書記,得任委三辦事員,從事職責程度較高之職務。
(3)各職系按其專業分類,各司其職,但為增加用人彈性,於相近職系之職組,職務相當之範圍內,得互相調任,至簡任12職以上屬需具高度通才能力之高階文官,則無職組職系限制。由此可知官職併立制兼具品位分類制與職位分類制之特點。
(4)同職等具同等俸給,則為同工同酬之表現。
(二)尚待改善之處
1.職等高低代表所任職務難易及責任差別,但實務上升職等,所任職務內容並未因此改變,如5職等科員與6職等科員,幾無差別,加上得按年資升職等,屬品位制性質,形成「職等官等化」,在一定範圍內,職等與職務內容並不相關,如前述5職等科員與6職等科員,其差別僅在於年資,則一職務得列二以上職等,意義為何?
2.現政府各業務分工極細,按職位分類從事相關業務有其必要,但為活化人力運用,設計在同職組職系內得互相調任,或某職係得單向調任某職組職系,其相關規定,尤以專業技術職類,宜更加嚴謹,如土建職系得轉經建行政,經建行政得再轉一般行政,利用此管道而背離本身具有之專業者在所多有,又刑事鑑識職系得單向調任消防技術職系、天文職系得單向轉交通行政...等匪夷所思之規定,實有違職位分類之專業分工精神。
3.我國文官薦任官居多,從每年招考員額得見端倪,加上委任升薦任資格寬鬆,致無法發揮品位制之官等地位崇高之優越感。我國本欲取品位制與職位分類制之優點而為官職併立制,卻形成無專長強項之半調子體制,人之所以表現優異,在於術業有專攻,但能力過於平均,則為才能平庸,制度亦然。
4.我國實施官職併立自有其背景,實施職位分類制係師法美國,但無以周全,各機關有品位制及職位分類制分立,造成制度混亂,後為求統一而取其折衷。雖似大勢已定,仍綜合前述,建議落實職等之意義,取消職務跨等,重修各職系轉調規定,並於簡薦委之官等列適當比例,以精進我國文官體制與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