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刑法與刑事訴訟法#32240
科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乙涉嫌貪污一併被提起公訴。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檢察官所提之證據清單含有 檢察官訊問被告乙之訊問筆錄(以下稱證 1)及調查局調查員詢問證人丙(甲之 配偶)之詢問筆錄(以下稱證 2)。甲之辯護人抗辯:關於證 1,共同被告乙訊問 筆錄,因檢察官未給與甲有詰問乙之機會,因而該筆錄不具證據能力;關於證 2, 調查局調查員詢問丙時,既知丙為甲之配偶,卻疏未告以得拒絕證言,因而該筆錄 亦不具證據能力。審判期日,乙已棄保潛逃,經法院裁定分離審判。法院以乙無法 傳喚而駁回甲之辯護人聲請傳喚證人乙到庭接受詰問之請求。證人丙經法院傳喚到庭, 經法院告以得拒絕證言後,丙拒絕證言而未陳述。法院最後仍採認證 1 及證 2 作為 甲有罪之證據。試說明法院如此採證之合法性。(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