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四、甲主張,乙在十年前向自己借款新臺幣(以下同)800萬元,因乙到期
不還,遂向管轄法院提起一部請求之訴,請求被告給付100萬元。訴訟
中,甲主張有乙親筆書立的借據,但因自己其間二次搬家,一時找不到
該張借據。訴訟中乙矢口否認有該筆借款一事;至言詞辯論終結,法院
仍無法確信甲、乙間有借貸的事實,終以無理由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該
判決確定三年後,甲偶然發現該張乙所書立的800萬元借據,立即向管
轄法院起訴請求前訴請求所剩餘的700萬元,並以該借據為證據。如受
訴法院認為該借據足以證明甲的800萬元債權存在,對此後訴,應如何
裁判?(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