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甲先於某日下午在某集合式住宅大樓二樓住戶處行竊,返家後食髓知味,於同日夜間又返回同一棟大樓三樓與四樓住戶處行竊。甲被捕後,對上述三次行竊行為坦承不諱,檢察官偵查後,將甲之三次侵入住居之加重竊盜行為視為同一接續行為,並以一加重竊盜罪起訴。甲之案件審理期間,法院認為甲之數次竊取行為時間雖尚屬緊密,惟三次竊取行為地點均已非同一住宅,業已侵害三次不同財產法益,故於審理後,在未曉諭當事人就罪數問題進行辯論之情形下,逕行改以甲犯三次加重竊盜罪為由予以判決,各宣告其刑,並依刑法規定合併定執行刑。法院之判決是否違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