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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律廉政:刑事訴訟法#77966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同時同地一棒打傷 A、B 二人,A 先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自訴甲犯傷害罪 嫌後,B 再向檢察官告訴甲犯傷害罪嫌,檢察官對於 B 的告訴,應如何處 理?假如甲與 A 為夫妻關係,檢察官的處理方式,有無不同?(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g0260117

(一)檢察官應對B之告訴為不起訴處分:

1.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319條第一項本文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A為犯罪之被害人,故A得提起自訴;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A已委任律師,故A提起之自訴程序合法。

2.本法第267條規定,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甲同時同地一棒打傷A、B二人,為一行為同時侵害數法益,應論以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處罰上從一重處斷,為實質上一罪。雖A自訴之內容不包括甲傷害B之部分,但依本法第343條自訴準用公訴之規定,A自訴甲傷害之範圍自應擴及至甲傷害B之部分,避免產生重複起訴、重複審判而造成重複處罰之風險。

3.本法第324條規定,同一案件經提起自訴者,不得再行告訴或為第243條之請求。甲傷害B之案件既已為A之自訴所及,B自應不得再行告訴。而B若再行告訴,檢察官應依本法第255條第一項為不起訴處分。

(二)假如甲與A為夫妻關係,檢察官的處理方式,有無不同?

1.本法第321條規定,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甲為A之配偶,故A不得對甲提起自訴。A若提起自訴,法院應依本法第334條為不受理判決。

2.本法第232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B為犯罪之被害人,故B得提起告訴。

3.檢察官於B提起告訴後,即應依本法第228條第一項規定開始偵查。偵查終結後若檢察官認為應行起訴,仍有本法第267條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