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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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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8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警察法制人員:民法與民事訴訟法#76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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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8年 - 108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警察法制人員:民法與民事訴訟法#76969
科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8年 - 108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警察法制人員:民法與民事訴訟法#76969
科目: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年份:
108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四、甲向乙購買廠房設備,給付價金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之後,乙拒不 交付買賣標的物。甲遂以先位聲明,主張基於該買賣契約,請求被告乙 給付上開標的物;甲恐該買賣契約不成立,備位主張不當得利,請求乙 返還受領之 3000 萬元。請問:法院應如何審理此種合併類型之訴訟? 若甲之先位聲明被駁回,但備位聲明勝訴,此時甲如欲上訴,是否具有 上訴利益?若上訴狀中未表明上訴理由,是否合於上訴之程式?(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