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可能成立325條1項搶奪罪:X
(二)甲可能成立325條3項搶奪未遂罪:O
(三)甲可能成立325條2項搶奪致死罪:O
(四)競合:
甲一行為成立搶奪未遂及搶奪致死,依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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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公職王擬答 / 陳介中老師試題說明 / 未遂犯成立加重結果犯 / 搶奪故意(同竊盜故意)須具有不法所有意圖
(一)甲搶A皮包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搶奪致死罪:
1.構成要件該當性:
客觀上甲施用不法腕力破壞A對皮包之緊密持有;主觀上甲明知依法不該擁有,有不法所有意圖且具故意,基本搶奪構成要件該當。
2.又依題示甲搶奪A之行為致A產生死亡結果,依刑法第17條規定因犯罪致發生一定重結果須處罰。
3.本題涵攝:
甲拉扯A之行為是創設法不容許風險與A死亡結果間,有因果關係可客觀歸責,且有特殊危險關聯,甲之行為使A死亡為一般人可得預見,具可預見性。
4.其他可罰性要件:
甲可否主張刑法第26條不能未遂,以下說明:
(1)所謂不能未遂為,行為不能發生一定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而A為低收入戶皮包內無錢財,為自始不能,惟是否為無危險,有3種見解。
a.舊客觀說:
綜合所有事實,以事後角度觀察是否有危險,但因事後觀察無論如何都是無危險,故現已不適用。
b.新客觀說:
一般人立於行為時角度觀察判斷有無危險。
c.重大無知說:
比較一般人與行為人之認知,是否嚴重偏離因果法則,若有則無危險,反之則有危險。
(2)學生採重大無知說,比較甲與一般人之認知,認為搶皮包裡面會有錢無偏離因果法則,因此有危險,甲不得主張刑法第26條,故成立本罪。
(二)結論:
甲不可主張不能未遂,成立強奪致死罪。
一甲搶奪乙的行為,成立325第一項普通搶奪罪
主觀上具故意客觀具因果、可歸責
26不能未遂?
具體危險說、重大無知說
單純錯認試試,不得主張不能未遂
無阻卻違法事、又具罪責、成立本罪
二甲搶奪乙的行爲,成立325第二項搶奪致死罪
刑法17: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不適用之
所稱之能預見,依實務見解,指行為人在客觀可預見,指依一般人之生活經驗,可得遇見而言。
主觀上對該死亡結果不具有故意,該結果與行為具有因果、可歸責
無阻卻違法具罪責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