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乙之上訴應為合法,法院所為駁回不合法:
(一)、乙為甲之配偶,依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345條規定,被告之配偶與法定代理人得獨立為被告利益提起上訴。本案乙提起告訴係為爭取無罪判決,當屬為被告之利益而提起上訴,法院認為乙非上訴權人並駁回之,顯於法無據。
二、依實務見解,第二審法院應依合法上訴逕為實體審判,無須透過非常上訴程序:
(一)、有關法院將合法上訴誤認為違法上訴而判決駁回確定應如何救濟,在實務上有過多次討論,如司法院院字第790號解釋、最高法院25年度上字第3231判例、大法官解釋第271號等,並於80年最高法院刑事庭決議中有了定論,該決議主旨簡述如下:
1.不利益於被告之合法上訴遭誤認,並經判決駁回確定:此類案件經釋字第271號解釋在案,應其具有判決形式,仍應予非常上訴撤銷該駁回判決後,再行實體審理判決。
2.利益於被告之合法上訴遭誤認,並經判決駁回確定:釋字271號謹說明不利益於被告之合法上訴,並不涉及利益於被告之合法上訴,故此類案件,仍應援用最高法院25年度上字第3231判例,認該判決駁回確定並無實質確定力,毋庸透過非常上訴程序撤銷之,可逕依該合法上訴逕行審判。
(二)、綜上,本件乙為甲之利益合法上訴,該駁回判決不生實質確定力,第二審法院如經查明該上訴為合法,可逕行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