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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普通考試_法律廉政:刑事訴訟法概要#109390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因涉及竊盜遭一審法院判決有罪,甲妻乙認為此判決多有違法,遂提 起上訴要求法院改判無罪。二審法院認為乙非訴訟當事人,無權提起上 訴,駁回上訴後確定。試問本案有無救濟之途徑?(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Roberto(已上岸)

再審與非常上訴

  1. 刑事訴訟法對於判決確定之案件,訂有第420條以下及第441條以下之特殊救濟途徑。
  2. 所謂再審,係指已確定之判決所依據之事實、證據有所錯誤時所提出之救濟途徑,例如判決前已存在之事實、證據,但於判決時未有發現者,或是於判決後產生的新事實、新證據,若足影響判決,並有利被告者,則得聲請再議。
  3. 所謂非常上訴,係指已確定判決之審判有違背法令之情形,得提起上訴。惟實務見解認為,該違誤應涉及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述之必要者,若為有先例、判決、判例等可資依循,則不得提起。

乙就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應屬合法。

  1. 依題示,乙認為甲涉竊盜罪一案之一審判決有多處違法,遂提請上訴,然被二審法院以乙非訴訟當事人為由駁回上訴而確定,不過事實上乙為甲之配偶,依法得為被告知利益提請上訴,惟遭上訴審法院誤認為上訴不合法。
  2. 對此實務見解將「誤將合法上訴為非法者」區分為「為被告之不利益而上訴」及「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兩種情況。
  3. 首先「為被告之不利益而上訴」,實務上認為應循釋字271號解釋,經非常上訴撤銷原判決後,使得循原程序進行上訴審理。
  4. 其次「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實務上認為與釋字271解釋情況不同,並非該解釋之範圍,無庸尋非常上訴程序,得逕為判決。
  5. 然有學說認為,實務上畫地自限的解釋使程序自相矛盾,且以判決確定之誤為判決,又應如何逕為判決?因此應統一見解循非常上訴之途徑撤銷原判決,且非常上訴亦有統一法律見解之效果,較為可採。
詳解 提供者:寶拉
一、乙之上訴應為合法,法院所為駁回不合法:
(一)、乙為甲之配偶,依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345條規定,被告之配偶與法定代理人得獨立為被告利益提起上訴。本案乙提起告訴係為爭取無罪判決,當屬為被告之利益而提起上訴,法院認為乙非上訴權人並駁回之,顯於法無據。
 
二、依實務見解,第二審法院應依合法上訴逕為實體審判,無須透過非常上訴程序:
(一)、有關法院將合法上訴誤認為違法上訴而判決駁回確定應如何救濟,在實務上有過多次討論,如司法院院字第790號解釋、最高法院25年度上字第3231判例、大法官解釋第271號等,並於80年最高法院刑事庭決議中有了定論,該決議主旨簡述如下:
1.不利益於被告之合法上訴遭誤認,並經判決駁回確定:此類案件經釋字第271號解釋在案,應其具有判決形式,仍應予非常上訴撤銷該駁回判決後,再行實體審理判決。
2.利益於被告之合法上訴遭誤認,並經判決駁回確定:釋字271號謹說明不利益於被告之合法上訴,並不涉及利益於被告之合法上訴,故此類案件,仍應援用最高法院25年度上字第3231判例,認該判決駁回確定並無實質確定力,毋庸透過非常上訴程序撤銷之,可逕依該合法上訴逕行審判。
(二)、綜上,本件乙為甲之利益合法上訴,該駁回判決不生實質確定力,第二審法院如經查明該上訴為合法,可逕行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