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裝置通電設備使A受傷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故意傷害既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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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惟有疑問在於,甲是否得因乙有一侵入房屋之不法行為,而主張第23條之正當防衛?
(1)正當防衛,以主觀上有防衛意思,並有一客觀之防衛情狀為必要。而採取之防衛行為亦必須符合適當性、必要性及非濫用之要件。
(2)依題意,客觀上乙侵入甲之屋內,對於該不法行為甲有防衛情狀;主觀上甲亦有防衛之意思,且甲採取通電措施能有效達成避免防護自己之目的,符合適當性。惟除通電措施以外,甲尚得採取裝置指紋解鎖等不至於傷人之方式來達成目的,故甲採取設置通電設備之方式不符合最小侵害之必要性。
3.甲無阻卻、減免罪責事由。
(二)綜上,甲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