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甲夫乙妻因感情不睦,乃訴請離婚,經法院判決離婚,由於乙妻體弱多病且無工作, 法院考量子女最佳利益,乃酌定未成年人丙子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由甲任之,其後 乙恢復健康,並覓得待遇較甲優渥之工作,乙乃聲請改定親權人,試問:法院應否 准許乙之聲請?(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根據民法第1094條,當父母無法行使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時,法院可以依據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選定適當的監護人。具體而言,當父母死亡且未留下遺囑指定監護人,或指定的監護人拒絕就職時,監護人將依以下順序選定:
與未成年人同居的祖父母。
與未成年人同居的兄姊。
不與未成年人同居的祖父母。
此外,若未成年人無法確定監護人,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將臨時擔任監護人
與未成年人同居的祖父母。
與未成年人同居的兄姊。
不與未成年人同居的祖父母。
此外,若未成年人無法確定監護人,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將臨時擔任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