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大法官釋字791號解釋,刑法第 239 條通姦罪對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不符,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通姦罪已正式除罪化,原則上本題已無出題實益。
依舊法擬解題如下:
- 刑法第239條通姦罪依刑法第245條為告訴乃論之罪。
- 甲對A、B提出告訴,並經檢察官偵查後對 A、B 二人提起公訴,法院即應進行審理,此為單一案件。
- 另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同法第239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故甲妻提出告訴後又對A夫撤回告訴,其撤回的效力並不及於B女。
- 此時法院仍應對B進行審判,對A部分,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諭知不受理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