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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73563
科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已喪偶,有子女丙丁二人。甲於丙結婚時,給予丙價值新臺幣(下同) 400 萬元之房屋,一年後甲死亡,留有現金 200 萬元,但對乙負有債務 800 萬元。試問:乙最多得向丁請求返還多少金額?(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錯在阿摩,贏在考場
乙最多得向丁請求返還600萬元 1.1148-1 400萬元視為遺產 2.1153所得遺產200萬元 3.丁得提有限責任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