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外事警察人員(選試日文)、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警察資訊管理人員、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刑法與刑事訴訟法#53351
科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打電話向友人乙恐嚇取財新臺幣五百萬元,經乙與甲討 價還價一番,最終乙須交付新臺幣三百萬元,惟乙心有不甘報警處理,甲第二次電 話約定交付金錢時,遭警方錄音存證,且於取款時被逮捕,檢察官將前述錄音帶委 託刑事警察局鑑定,經聆聽比對法及聲紋儀聲紋圖譜比較法鑑定,認定係出於同一 人,並作成鑑定報告,不久甲被以恐嚇取財罪提起公訴;惟該錄音帶卻在寄送過程 中因郵差發生交通事故,致遭後方來車壓毀無法復原。請詳述理由說明該鑑定報告 可否取代遭車輛壓碎無法復原之恐嚇取財錄音帶,作為證明被告甲有罪之證據? (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Tseng Sandy

(一)傳聞法則與傳聞證據定義 1.傳聞法則:排除傳聞證據作為證據之法則。 2.傳聞證據:傳述他人(與待證事實有直接知覺之人)見聞之證據。 (二)傳聞法則之適用與例外 1.原則:刑訴159條1項: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均屬傳聞證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做為證據。 2.例外:159之1至159之5及其他法律有規定情形如206條所訂鑑定報告。 (三)鑑定報告之證據能力 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2860號,鑑定報告應具備以下要件 1.刑訴198條:鑑定人選任 2.刑訴208條:機關鑑定 3.刑訴206條:提出言詞書面報告 本題鑑定報告符合以上情形具有證據能力。 (四)結論 惟鑑定報告僅得證明該錄音帶與本案被告甲之聲紋相符,無法取代原始錄音檔陳述,不得作為證明被告甲有罪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