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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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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 - 95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公證人: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3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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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95年 - 95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公證人: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33404
科目: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年份:95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95年 - 95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公證人: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33404
科目:
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年份:
95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四、甲未成年而父母雙亡,經聲請法院指定其父之同學某乙為其監護人。現因納稅之故 須處分甲之不動產,依法應得親屬會議同意(民法第一千一百零一條規定),惟某 甲之父母,係大陸來台人士,在台除同鄉、同學、同宗(只同姓而無任何證據證明 有血緣關係)外,其他別無親屬,某乙乃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向法院聲請指定部 分同鄉、同學、同宗、自治人員(里、鄰長),為某甲之親屬會議會員,問:法院 應如何處理乙之聲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