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非他命扣押合法
本案安發非他命的發現,是源自於前端合法搜索而來,可否扣押如下論述:
1.刑訴法第152條要求,於執行搜索或扣押時,發現另案應扣押之之物亦得扣押之。
2.附帶扣押或另案扣押的前提均源自於一目了然法則,在合法搜索為或逮捕時,落入目視範圍的證據獲得沒收物
,得無令狀扣押。且該物的發現要出於意外偶然所得
3.小結
本案一開始目的是為了尋找偽造貨幣,對安非他命的發現為意外偶然所得,屬於另案扣押,其扣押合法。
(二)恐嚇信件扣押不合法
1.既然依前述部論是附帶扣押或者另案扣押都要以合法搜索為前提,且後端地發現均要出於意外偶然所得。
2.唯有詳讀信件內容,才能夠得知這是一封恐嚇信件,已經偏離原本意外偶然的意旨。
3.故該信件口壓不合法
(三)其證據能力有無
1.毒品扣押合法,原則上具有證據能力。
2.恐嚇信件,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其證據能力的有無應審酌人權保障以及公共利益的維護,其審酌標準
違背法定程序主觀意圖、違背法定程序得程度、違背法定程序時得狀況。
紀綱刑訴AP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