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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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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 105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法警:刑事訴訟法概要#56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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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5年 - 105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法警:刑事訴訟法概要#56514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5年 - 105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法警:刑事訴訟法概要#56514
科目:
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
105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四、甲涉嫌竊盜銀樓鑽石,在偵查庭時坦承不諱,並表示自己經濟無虞,只是一時貪念, 相當後悔;對本案,檢察官依法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在簡易程序中,甲向審判長表 示自身的原住民身分。試問:審判長是否應指定律師為甲辯護?(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陳心一
1.按刑訴法第31條1項4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2.查本件甲雖具原住民身分,惟非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按文義解釋,即與前開強制辯護之要件不符,所以審判長並不需要指定律師為甲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