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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 調查特種考試_四等_調查工作組: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12369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102年
排序:3

申論題內容

四、甲涉犯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認甲容留越南女子乙與他人性交以營利之犯行明 確,將甲提起公訴。惟法院於審理時,雖發現乙早於一年前出境,行方不明。然而,依乙在 警詢時,對甲犯行之陳述及乙於另案(已判決確定)之共犯案件,其於偵、審中所為甲犯案 情節具結之證言,均有證據能力,判決甲成立犯罪。試問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之採證是 否合法?試說明之。( 102調查四等刑訴)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謝宇宣

乙在警詢時所為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
被告以外之人在審判以外所為之陳述為傳聞證據,傳聞證據在嚴格證明法則之下,不具證據能力。傳聞證據因其無法以具結及偽證罪去證明其可信度,而且又剝奪被告對其對質詰問之權利,因此被認定不具證據能力。然而在如證人已死亡、或證人在國外等,證人無法到庭作證時,在特別可信的情況下且此為證明事實之必要的時候,該傳聞證據例外具證據能力,如警詢筆錄在證人若客觀上完全無法到庭時,其內容又為證明犯罪之必要,且具有特別可信之情形時,例外具證據能力。然而在本題中,共犯乙在警詢之中所為的陳述,期即有可能為了使自己不被追訴,而誇大甲之犯罪內容,其內容是否可信尚具疑問,雖然乙已出境且行蹤不明,客觀上不能到庭作證,但因其內容不一定可信,若採用之將嚴重剝奪了被告甲對此的對質詰問權,使甲無法對此防禦,因此該證據作為證據能力並非合法。

乙在另案之共犯案件,其於偵、審中所為之甲犯案情節具結之證言,有證據能力。
被告以外之人在審判以外所為之陳述為傳聞證據,傳聞證據在嚴格證明法則之下,不具證據能力。然而關於傳聞法則,則又有規定在法官面前所為之陳述例外具證據能力,其意義並非在法官面前的內容不會有不可信之情形,而在於在他案判決確定之審判筆錄中,所為之內容例外具證據能力,其原因為在他案審判進行時,對於證人在他案所述的內容,被告在當時應已經有對質詰問的機會,去質疑證人所述內容之真實性,該他案之證言在成為證據的過程中,已充分保證過被告的防禦權,若因完全相同之內容再為傳喚證人,再行對質詰問,無疑是為司法資源之浪費,因此在他案確定判決之審判筆錄,雖為傳聞證據,但例外具證據能力,其採證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