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四、甲為地政事務所負責人,由於事務所需要資金,因而指示員工乙、丙購屋,一方面炒房賺錢,另一方面籍由墊高買賣價金,以不资之買賣金向銀行申請貸款,取得
款项以供運用,並安排由乙購屋,丙負責辦理簽約送件與登記申報等事項。乙遂出
面向A購買B屋,約定之買賣價金為1500萬元。其後,丙盜刻A的印章,製作
屋之不動產買賣契約等相關文件,並將買賣價金記為2400萬元。丙此契約書等
相關文件向C銀行承辦人員D申請貸款900萬元,D檢視相關文件後,認為乙收入
足供償還貸款本息,便同意核貸並撥款1900萬元予乙。丙並依甲之指示向政府地政局申報實價登錄,於政府網線上表單上填寫買賣價金為2400萬元,於列印出來的
申報書上蓋上乙與A的印章後送至地政局,承辦公務員E遂將本件房屋買成交總
價記載為2400萬。請問甲、乙、丙之刑事贵任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