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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稅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法物:破產法與強制執行法#41844
科目:破產法與強制執行法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為執行債權人,乙為執行債務人。強制執行程序中,因乙所有 A 屋經多次拍賣未 果,乃由法院命付強制管理,並以甲為管理人,甲乃將 A 屋出租丙。在強制管理期 間,該不動產之房屋稅及地價稅合計為新臺幣 100 萬元。甲未於解繳管理收益於執 行法院前,先行代為扣繳稅款,且執行法院於作成分配表時,將乙上述欠稅列入普 通債權,經乙聲明異議,請求將分配表所載 100 萬元稅款,由普通債權更正為第一 優先債權時,甲反對更正。試問乙有無救濟之道?(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