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親屬間的攻擊須踐行三階段防衛
甲應先迴避->防衛->攻擊
甲傷害a的行為,成立刑法280第一項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一客觀,因果、可歸責;主觀故意
二正當防衛?
23: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保護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法益之行為,不罰。但防衛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主觀:防衛意思客觀防衛情狀、防衛行為適當、必要、非權利之濫用
侵害之現在:
實務見解:過去與現在,以侵害行為是否終了為準。未來與現在,以侵害行為是否著手為斷。
經查:拿起:著手:
學說見解:有效防衛說:如不法侵害已達最後有效防衛之時間,則屬現在之侵害。所稱點,指過了這個時間點,防衛者必需承擔法益侵害之風險。
小傑:未達著手、飛鼠現在之侵害,不得主張。
此外,通說認為對於具有特定親屬關係,應優先採取迴避手段,不具有迴避可能性時使得行使防衛手段,否則屬權力濫用。
無其他組、罪責(為父親)、成立
請問甲可否成立誤想防衛,進而論以過失傷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