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制度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正式改制為登記婚制,其改制之因素係因以往儀式婚制,造成許多要件判定上的困難,以致婚姻生效與否之認定有落差。且本國離婚要件,係採登記生效主義,造成一種離婚必須先履行結婚登記後再行離婚,實有程序上之不便。
(一) 法定要件:
儀式婚制:(施行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以前)
依據民法舊法第982條所定之儀式婚要件:係以公開儀式,及兩人以上之證人。如係依戶籍法登記結婚,推定其為結婚。
登記婚制:(施行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以後)
依據現行民法982條所定之結婚之法定要件: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由雙方當事人至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二) 依本題題旨,分述如下:
甲男、乙女係在97年5月22日以前結婚,當時本國係採儀式婚生效主義,其二人有舉辦公開的結婚儀式,並且親見儀式之人多達五十人以上。依上開規定,其結婚應屬有效。
丙男、丁女係在97年5月23日以後結婚,此時已改採登記生效主義,依照現行法令,不以結婚儀式為必要,而係需與兩位證人,親至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然題中丙男、丁女僅舉辦結婚儀式,而未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雖其親見儀式之人更多,卻仍然不符法定要件,難謂其婚姻已生效。。
小結:依上述內容可知,甲、乙婚姻已生效,為法律上之夫妻。而丙、丁因法定要件之欠缺,致其婚姻並未生效,雖為事實上夫妻,但法律上亦無相關之權利義務變動。婚姻制度的演變,讓戶政機關得作為認定的第三人進行把關,使得結婚的認定更加清楚,法律關係更加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