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
第 1220 條
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
第 1223 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綜上所述,甲於106/1/1所立之遺囑為有效,前一份則視為撤回。
乙、丙、丁三子仍獲得特留分所保障之遺產。計算方式如下:
乙、丙、丁之應繼分=>1200萬/3=400萬
乙、丙、丁之特留分=>400萬/2=200萬
故甲之遺產1200萬中,乙、丙、丁各得200萬,扣除前述部分後,剩餘600萬全數捐給A孤兒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