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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家事調查官:民法總則與親屬、繼承編#42741
科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立遺囑遺贈乙,其所有之 A 屋。其後,甲又立一遺囑遺贈該 A 屋給其女婿丙,但 附有條件即丙若與甲之女丁離婚,則遺贈失其效力。甲死亡前,丁早已死亡。試問: 甲所立之二遺囑是否有效?(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Tseng Sandy
1.民法第1220條規定,前後遺囑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 2.甲所立之後遺囑,乃一附有解除條件的遺贈,即若丙與丁離婚,遺贈即失其效力。故若後遺贈所附解除條件成就與否是關鍵。依提示配偶一方死亡非離婚,故於甲死亡前,雖丁早已死亡,然此非解除條件之離婚,是解除條件未成就,依第99條,後遺囑仍有效。前遺囑依第1220條規定,視為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