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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高等考試_三級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70294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與 A 有金錢糾紛,兩人相約某日至某森林公園談判。甲行前突然心生殺意,決定 隨身攜帶裝填子彈之槍枝一把,並命令其隨身跟班小弟乙提前到公園與他會合。在 甲、乙兩人等待 A 出現之前,甲交給乙他攜帶來的槍枝,乙在未表示反對或提出疑 問下,收下該槍。當看到 A 出現在遠處時,甲即對乙說:「可以動手了!」乙隨即朝 A 連開數槍,A 就近躲進某棵大樹後方。乙以為 A 得到樹木掩護沒有受傷,雖尚有 未被擊發的子彈,仍決定攜帶該手槍離開現場。甲看到乙離開現場,恐 A 反擊,亦 於隨後離開現場。實際上,A 已受到致命性槍傷,所幸自行就醫後僥倖存活。試問: 甲、乙之行為如何論罪?(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許遊

刑總真的是蠻有趣的一科,每次題目大家出來的答案都不太一樣

我的想法是。

主觀說(法蘭克公式):區分為即使我能,我亦不願(己意中止),即使我願,我亦不能(非己意中止)。 客觀說:依照社會通概念,若可任為犯罪不完成之原因,出於「通常之障礙」者,屬非已意中止(障礙未遂)

小明開槍射小美看到小美躲到牆角後所以放棄走了,這應該是很單純的障礙未遂。這裡的不能是因為躲到牆角的牆角無法提供射擊視野,通常之障礙者,屬非已意中止。

另外整件事件既了跟未了方面,小明的計畫是開槍射小美,已開槍攻擊那就既了了,沒射中就是結果。不存在計畫未執行完畢的問題。構成要件就是瞄準、開槍,只是結果未達到預期而已。

著手已完成(開槍),結果為未遂(沒中)。第一槍都已經完成整個犯罪構成要件了第二槍有沒有放棄好像不太需要考慮。


詳解 提供者:howard

一、乙成立殺人未遂罪

1.乙之開槍行為雖未導致A之死亡結果,但仍具備殺人之故意,故屬殺人未遂

2.依據本案事實A自行就醫僥倖存活,在阻止A之死亡結果發生上,可以認為乙並未盡到真誠的努力再防免A之死亡結果的發生,故乙不成立準中止犯。

 

二、甲成立教唆殺人未遂罪

1.甲之教唆行為足以讓乙產生殺害A之犯意進而遂行甲之教唆行為而殺害乙

 

三、甲成立幫助殺人未遂罪

1.乙於殺害A之行為中有實際使用甲所提供之手槍,故甲所提供之手槍可以認為是一個有效的幫助

四、競合

甲於不同的時間分別教唆和幫助乙實施犯罪,應依據數罪併罰,分別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