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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58512
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駕車與乙發生車禍,致乙受傷,雙方皆自認自己沒過失,不欲和解,正由警方調查 中。乙之友人丙獲知此事,即到甲家告訴甲,若甲不到警局向警員承認全是自己的過 失且賠償乙所有損失,丙會對甲不利。甲知丙為幫派分子,因而心生畏懼,第二天即 趕到警局,向警員承認都是自己的過失,並願意賠償乙損失。不料乙不願意和解,也 不願意撤回告訴。全案移送檢察官偵辦。檢察官訊問甲時,乙在場,甲擔心乙會告訴 丙,因而仍承認自己有過失。乙仍不願意和解。檢察官對甲提起公訴。審理時,甲之 辯護人丁向法院表示,甲先前向警員及檢察官所為之自白,係因受丙威脅所致,因而 要撤回自白。請試圖為甲辯護人丁說明其主張之法律依據及理由。(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YuFan Wei

⒈依本法第98條及156條之規定,訊問被告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方法,不得為證據。

⒉惟題示甲並非受檢察官而是第三人施用脅迫等不正方法而影響其自白任意性,依實務認為有訊問權人縱未施用不正方法,而被告因第三人向其施用不正方法所得自白仍不得作為證據。又依學說認為應區分以利誘詐欺方式取得,因未施用強制力且一般並無誘發虛偽陳述之風險而得採為證據;以強暴脅迫方式取得,已破壞法律核心價值與人性尊嚴,絕對排除證據能力。

⒊是故甲受丙脅迫而為之虛偽陳述,無論依實務或通說認為均不得作為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