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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8年 - 98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制: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48116
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年份:9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駕車載其父乙出遊,不慎撞傷丙,乙頂替甲到案認罪,檢察官乃起訴乙涉犯過失 傷害罪嫌,法院審理中,審判長漏未告知證人甲得拒絕證言,甲仍具結後證稱:乙 確實不慎撞傷丙云云,試問:證人甲之上開證言,就乙被訴過失傷害罪案件及甲嗣 被起訴偽證罪案件之審判,有無證據能力?(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誠誠

(一)不自證己罪

不自證己罪為緘默權及拒絕證言權的上位階概念,因為不論任何人都不能被強迫說出不利於己得陳述。

(二)未告知甲得拒絕證言權得法律效果

甲因刑訴法第181條第2項享有拒絕證言權之人,但檢察官卻未依照186條踐行告知義務,其法律效果如下說明

1.對被告的乙而言有認為

(1)不生影響

因本條目的是為了保護證人而射而非被告,因此對於當事人仍具證據能力。

(2)依照158條之4權衡

本條目的是為了當事人受難到三難局面而致自證己罪,為了程序正義及發現真實,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得維護進行權衡。

(3)管見所採權衡說

此時應審酌違反法定程序實的主觀意圖,違反程序的程度,當時的狀況、侵害權益的輕重

2.對證人的乙而言

檢察官未告知得拒絕證言權,侵害乙的權力,縱使具結也不生合法效力,既然具結不生效力當然不會有偽證罪處罰的情況


紀綱刑訴BP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