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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新北市立高級中等學校 108 學年度教師聯合甄選-公民與社會科#76056
科目:教甄◆公民專業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申論題:20%,每題 20 分 1. 我國《民法》上「處分」乃一「相對性的法律概念」,其意義有最廣義、廣義與狹義 之分;試就下列各法條所稱之「處分」,說明其意義有何異同?5cdba8c26a2d6.jpg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Teddy Zhou

一、最廣義的「處分」分為

(一)事實上處分:就原物體加以物質的變形、改造或毀損的行為而言
   如:把書拆成兩半,把房子拆成好幾半

(二)法律上處分:則以權利變動為直接或間接內容之法律行為
    1.負擔行為(債權行為):間接的處分。
       例如買賣、互易等
    2.處分行為:直接的處分。
       (1)物權行為:例如所有權移轉、所有權拋棄、 抵押權設定
       (2)準物權行為:例如債權讓與等

民法第七六五條:「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干涉。」
本條所謂「處分」所指的就是最廣義的處分
(補充)
民法第六八條第二項規定「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蓋某物既常助他物之效用,若將主物、從物分屬兩人所有,勢必將減少其效用,不利社會經濟的發展。本條也是最廣義

二、廣義上的處分
只有「法律上的處分」
民法第八四條:「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該財產有『處分』之能力。」 
(補充)
還有民法第八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三、狹義上的處分
僅有「處分行為」
民法第七五九條:「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



參考資料:
高點法律網
http://lawyer.get.com.tw/Novel/06/23.aspx
法源
https://www.lawbank.com.tw/treatise/pk_article.aspx?AID=A000001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