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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刑事訴訟法#11752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當被告犯有「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等重罪且嫌疑重大時,是否可以此為羈押被告之理由?試說明之。(25分)102身心障礙人員三等法制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寶
釋字665號認為不能但按法條文義僅以重罪為由而予以羈押,尚須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煙滅、偽造、變造證據、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者,方得認為存在羈押的原因
詳解 提供者:誠誠

(一)得予以羈押理由如下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男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有下列情況得予以羈押:

1.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

2.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

3.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

(二)得否單純以重罪作為羈押理由:

依大法官釋字665號解釋意旨:被告縱為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重罪,如無逃亡、串共滅證導致難以追訴審判或執行之虞,尚欠缺羈押之必要,如果單以重罪作為羈押之理由有違憲法之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

(三)綜上所述,如單被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罪,而沒有本法第101條第1項其他各款事由,違反大法官第665號釋字,因此不得單以此做為羈押之理由

詳解 提供者:白禾二少

因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一項第三款明文規定: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所以若沒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而只是嫌疑重大時,是不能夠羈押被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