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容即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款,「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二、立法用意為使少數經濟困難、待扶助的家庭取得低收入戶資格,訂定的一項特殊家庭人口計算處理原則三、實務之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