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除84條以外補充:第48條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時,由行政院長、主計長及財政部長列席,分別報告施政計畫及歲入、歲出預算編製之經過。第53條總預算案於立法院院會審議時,得限定議題及人數,進行正反辯論或政黨辯論。各委員會審查總預算案時,各機關首長應依邀請列席報告、備詢及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或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