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憲章(便民服務新制)建制的目的
1.本制來自政府施政品質理念,1911年政府發表「品質競爭白皮書」,其目的在「力求施政效能,回應民眾需求」;各機關須先界定服務標準,而服務須符合民眾期待,各機關須達到服務目標與績效,民眾如未能得到所需服務,政府機關應予彌補。
2.本制即便民服務新制,乃強化政府機關以「顧客」取向之服務品質,而非以官僚自居。
(二)「公民憲章」體制之主要內容
1.改進便民服務措施:
(1)「公民憲章」即各機關便民服務之最高準則,如「消防憲章」、「國宅租戶憲章」等,標榜服務品質,民眾享用服務時更多選擇機會。
(2)民眾得要求服務標準,政府須確保經費支用妥適性,各機關為此確立服務標準,並強調資訊普及、行政公開、服務可選擇性、服務民眾無歧視性。
2.強化「顧客取向」服務績效:本制之服務革新措施強調施政與服務須滿足民眾需求與期望,改進服務標準,樹立為民服務之明確目標,顧客至上,民意唯尊,提供「服務公共利益之新方式」;凡服務績效顯著之機關可得「憲章標幟獎」。
3.提升「公共服務品質」:
(1)政府自推動「新階段革新」方案,已先後辦理民意調查及評估,稱之為「市場調查評估」,測度民眾服務需求與對施政滿意度。
(2)以上有助於「公民憲章便民服務」追求品質管理提升良好服務,包含普遍性、諮詢性與專業性服務,以期民眾滿意政府施政品質。
(三)由此可知英國1990年代「公民憲章體制」之服務革新措施,係為打破「官僚化」與「封閉化」之官場傳統惡習,而引進「企業化」服務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