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國護照條例n第七條 外國護照之簽證,其種類如下:一、外交簽證。二、禮遇簽證。三、停留簽證。四、居留簽證。前項各類簽證之效期、停留期限、入境次數、目的、申請條件、應備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外交部定之。
第十條 停留簽證適用於持外國護照,而擬在我國境內作短期停留之人士。
第十一條 居留簽證適用於持外國護照,而擬在我國境內作長期居留之人士。
(二)第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