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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建築工程、公職建築師:建管行政#35085
科目:--建管行政(25)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試說明建築法第 77 條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之規定。(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njbj98
一、室內裝修:係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一點二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之裝修施工或分間牆之變更。但不包括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 二、室內裝修業:係指經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辦理登記,具備專業設計或施工技術人員,從事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之廠商。 三、專業技術人員:係指經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辦理登記,從事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之人員。 四、專業設計技術人員:係指從事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之專業技術人員。 五、專業施工技術人員:係指從事建築物室內裝修施工之專業技術人員。 六、審查機構:係指省(市)建築師公會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得執行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業務之專業技術團體。 七、查驗人員:係指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指派之人員或審查機構指派所屬具有建築師、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專業技師,辦理查核圖說、竣工查驗工作之人員。 第 四 條  室內裝修設計,應由具有專業設計技術人員資格之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