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農業行政:農業概論#35459
科目:農業概論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試論植物智慧財產權與農民權利的平衡。(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versus0605
另農委會已規劃放寬農民留種自用免責適用範圍,並將透過「植物品種及種苗法」與「專利法」修法,強化植物智慧財產權保護。 擴大農民免責範圍,協商適用植物種類,平衡兩岸品種保護差異   農委會說明,我國植物品種權依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 UPOV ) 1991 年公約版本制定,適用農民留種自用免責作物,參照歐盟正面表列採公告制。目前基於維護糧食安全,公告水稻 1 項。為兼顧農民經濟利益與育種者之品種權利,已規劃新增公告玉米、落花生、綠豆、紅豆、大豆等禾榖類及豆類糧食作物為留種自用免責適用作物。   農委會進一步指出,兩岸協議時中國大陸已新增公告蝴蝶蘭為品種權申請適用植物,目前已有國人及台商提出申請,但我國具有品種優勢之朵麗蝶蘭,尚非中國大陸已公告適用作物種類。農委會將於今年透過兩岸品種權工作組會議,就擴大可申請品種權之植物種類進行協商。 加強農業智慧財產權保護,農民留種自用及研究免責   農委會表示,專利與品種權之申請條件與保護範圍不同,開放植物專利,可讓不能申請品種權登記之植物研發成果,透過申請專利取得保護,國人育種成果也有機會同時取得品種權及專利雙重保護;目前韓國、荷蘭、日本等小農國家已開放植物專利。又行政院為加速農業轉型,已核定 5 年期( 98-102 年)農業生物技術產業化發展方案,為確保研究成果,加強生物科技發明保護有其必要。   農委會強調,為避免開放植物專利衍生之不公平競爭,影響種苗產業發展,農委會業與智慧財產局研議在「植物品種及種苗法」與「專利法」增訂強制授權條款;如品種權人實施其權利而無法避免侵害他人專利時,經合理商業條件協議不成,可以申請強制授權。另外,種苗業者或農民受到限制或不公平競爭且經處分或判決,亦可提出強制授權。另為兼顧農民及育種家權益於「專利法」增訂農民留種自用與育種行為免責條款等規範,育種行為及經依法公告農民可以留種自用之物種,農民留種再種植,不受專利約束。申請日前已公開於國內外種植之植物品種,依法不能取得專利,農民種植也不受其影響。 維護育種權益,促進農業發展   農委會指出,開放植物專利除鼓勵國外優良植物發明引入,讓種苗業及農民有多樣的選擇;透過支付合理權利金,取得好的植物研發技術與生物材料,亦可提升國內植物研發與育種能力;種苗產業有競爭,不等於農業沒發展。農委會為加強保護育種者權利,已與歐盟、美國、日本、澳洲、中國大陸等國家協議同意相互受理對方國民及法人之植物品種權申請。未來將繼續積極與其他國家諮商協議,並配合產業發展持續辦理新品種發表,將台灣優良農產品推向國際舞台,促進農業發展。   
詳解 提供者:張納納
優良品種為生產競爭力之根本為保護與種者權利,
鼓勵國內外引進優良新品種,推行植物品種法的必要性:
1.防止低劣不純品種任意流通
2.鼓勵育種研究投入
3.保護育種者與農民權益
平衡農民權益方式:
1.農民參與權利:農民對品種保存開發具有貢獻.
2.農民續用權利:專利法修正後得繼續使用.
3.農民留用權利:農民對收穫物留種自用或委託農民育苗之行為,規定免責範圍.
詳解 提供者:陳昱程

(一)植物智慧財產權之內容: 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與著作權等類型,由於各國對於動植物品種是否應受保護之爭議仍大。但我國”專利法”第24條規定,植物不予”發明專利”,僅可透過品種權保護,相關規範含於”植物品種於種苗法”中。 (二)我國植物品種權利保護之主要內容規定於"植物品種及種苗法",茲分述如下: 1.品種保護範圍 2.品種申請條件 3.權力期限 4.研發人員權益 5.命名登記制度 6.外國人申請規定 7.品種臨時維護 8.品種權利適度擴展 9.免責事項 10.品種權受侵害之救濟

(二)農民權利的平衡: 農委會說明我國植物品種權,為依照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 UPOV ) 1991 年公約版本制定,適用農民留種自用免責作物,參照歐盟正面表列採公告制。目前基於維護糧食安全,公告水稻 1 項。為兼顧農民經濟利益與育種者之品種權利,已規劃新增公告玉米、落花生、綠豆、紅豆、大豆等禾榖類及豆類糧食作物為留種自用免責適用作物。 農民權利平衡關鍵在於加強農業智慧財產權保護,農民留種自用及研究免責。 農委會強調為避免開放植物專利衍生之不公平競爭,影響種苗產業發展,農委會業與智慧財產局研議在「植物品種及種苗法」與「專利法」增訂強制授權條款;如品種權人實施其權利而無法避免侵害他人專利時,經合理商業條件協議不成,可以申請強制授權。另外,種苗業者或農民受到限制或不公平競爭且經處分或判決,亦可提出強制授權。另為兼顧農民及育種家權益於「專利法」增訂農民留種自用與育種行為免責條款等規範,育種行為及經依法公告農民可以留種自用之物種, 農民留種再種植,不受專利約束。申請日前已公開於國內外種植之植物品種,依法不能取得專利,農民種植也不受其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