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植物智慧財產權之內容: 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與著作權等類型,由於各國對於動植物品種是否應受保護之爭議仍大。但我國”專利法”第24條規定,植物不予”發明專利”,僅可透過品種權保護,相關規範含於”植物品種於種苗法”中。 (二)我國植物品種權利保護之主要內容規定於"植物品種及種苗法",茲分述如下: 1.品種保護範圍 2.品種申請條件 3.權力期限 4.研發人員權益 5.命名登記制度 6.外國人申請規定 7.品種臨時維護 8.品種權利適度擴展 9.免責事項 10.品種權受侵害之救濟
(二)農民權利的平衡: 農委會說明我國植物品種權,為依照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 UPOV ) 1991 年公約版本制定,適用農民留種自用免責作物,參照歐盟正面表列採公告制。目前基於維護糧食安全,公告水稻 1 項。為兼顧農民經濟利益與育種者之品種權利,已規劃新增公告玉米、落花生、綠豆、紅豆、大豆等禾榖類及豆類糧食作物為留種自用免責適用作物。 農民權利平衡關鍵在於加強農業智慧財產權保護,農民留種自用及研究免責。 農委會強調為避免開放植物專利衍生之不公平競爭,影響種苗產業發展,農委會業與智慧財產局研議在「植物品種及種苗法」與「專利法」增訂強制授權條款;如品種權人實施其權利而無法避免侵害他人專利時,經合理商業條件協議不成,可以申請強制授權。另外,種苗業者或農民受到限制或不公平競爭且經處分或判決,亦可提出強制授權。另為兼顧農民及育種家權益於「專利法」增訂農民留種自用與育種行為免責條款等規範,育種行為及經依法公告農民可以留種自用之物種, 農民留種再種植,不受專利約束。申請日前已公開於國內外種植之植物品種,依法不能取得專利,農民種植也不受其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