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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5年 - 95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人事行政:各國人事制度#34615
科目:各國人事制度
年份:9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試述法國公務員遭受懲戒的原因、懲戒處分的種類、懲戒權力的歸屬以及懲戒的程 序,並評其利弊得失。(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已上岸回來考地政士兼撿鑽石

(一)懲戒原因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中,或對職務有關事項,有態度惡劣、冒領金錢、竊取公物、假公濟私、考試時有不法行為,以及嚴重至損及文官尊嚴之私生活行為等,均構成被交付懲戒之要件。
(二)懲戒處分種類
1.警告
2.申誡
3.延緩晉奉
4.自晉升名冊除名
5.得領取退休金之免職
6.不得領取退休金之免職
7.降奉
8.降職
9.強制轉調
10.強制退職
11.暫時休職,期間不超過六個月,並得包括被付懲戒人全部或部分待遇停發。
(三)懲戒權力歸屬
1.情節輕微之警告、申誡等處分由所屬長官為之。
2.情節嚴重者,須由各部人事管理協議會審議後,由各機關長官決定懲處。
(四)懲戒程序
1.上述情節嚴重者,由主管移送該部人事管理協議會,並副知被付懲戒人。
2.被付懲戒人得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辯,亦得選定證人協助辯護;人事管理協議會於必要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申請,而進行調查。
3.人事管理協議會做出懲處建議,交機關首長決定。
4.被付懲戒人不服前項決定,得對最高人事管理協議會提出申訴。
5.最高人事管理協議會得進行調查,並得向部長建議取消或修正原處分。
6.部長參酌最高人事管理協議會建議,對懲處案作最後決定。
7.被付懲戒人仍不服前項處分者,得向評政院提出上訴,但警察及監獄人員不得為之。經評政院決定之懲戒,不得再提上訴。
(五)利弊得失
1.利
(1)將懲戒事由擴及有損公務員尊嚴之私行為,得收整飭官箴之效,建立文官良好形象。
(2)懲戒處分種類眾多,得按情節輕重靈活運用。
(3)懲戒程序按情節輕重有繁簡之分,得兼顧經濟性與程序正義。
(4)懲戒程序採三審制,其審理密度高,得將懲戒案作較精確之判斷。
2.弊
(1)懲戒事由擴及私生活則有侵害人權之嫌,且何謂嚴重影響文官尊嚴恐有界線模糊,如人皆有追求所愛之權,婚外情也可被渲染成勇敢追愛。
(2)各部人事管理協議會及最高人事管理協議會僅有對該懲戒案之「建議權」而無拘束力,為合意制審理,首長制決斷,有欠妥當。
(3)前二審形同行政救濟,第三審為司法救濟,限制某些人員上訴(司法救濟)是否符合權力保障之旨,似有討論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