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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 - 9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戶籍法規概要#46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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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99年 - 9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戶籍法規概要#46404
科目:戶籍法規
年份:99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99年 - 9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戶籍法規概要#46404
科目:
戶籍法規
年份:
99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四、試述為何目前有部分民眾的戶籍被暫遷至戶政事務所,其法律依據為何?又矯正機 關收容人如有上開情形者,戶政事務所應如何處理?(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Hannah Tsun
戶籍法 第 50 條 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徙登記,無法催告,經房屋所有權人、管理機關、地方自治機關申請或無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得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 矯正機關收容人有前項情形者,戶政事務所得逕為遷至矯正機關,不受第十六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戶政事務所接收收容人出矯正機關通報後,應查實並由收容人居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詳解
提供者:aabb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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