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戶籍國民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條及細則第九條申請居留
在臺灣地區有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一定金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外國人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及申請居留,第25條申請永久居留,外國人申請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12條
在我國有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投資人或外國法人投資人之代表人。
外國人得向移民署申請在我國投資移民,經審核許可且實行投資者,同意其永久居留。
外國人申請在我國投資移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准予永久居留:
一、投資金額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之營利事業,並創造五人以上之本國人就業機會滿三年。
二、投資中央政府公債面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滿三年。
三.香港澳門居民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
香港或澳門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
五、在臺灣地區有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或在臺灣地區以創新創業事由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