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消防警察人員:消防安全設備概要#76924
科目:消防安全設備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試針對「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及「室外儲槽場所」,說明此兩類場 所如符合一般滅火困難場所之規定分別為何?(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楊欽盛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95條)

        一般滅火困難場所,指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樓地板面積在六百平方公尺以上未滿一千平方公尺
(二)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達管制量十倍以上未滿一百倍。但處理第一類共危險物品之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硝酸鹽類、第二類公共危險
物品之硫磺、鐵粉、金屬粉、鎂、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硝酸酯類、硝基化合物或高閃火點物品,其操作溫度未達攝氏一百度者,不在此限。
(三)未達前條第一款規定,而供作噴漆塗裝、淬火、鍋爐或油壓裝置作業場所。但儲存高閃火點物品或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其操作溫度未滿攝氏一百度者,不在此限。

        四、室內儲槽場所或室外儲槽場所未達顯著滅火困難場所規定(第194條)。但儲存六類公共危險物品或高閃火點物品者,不在此限。
 
第194條
    五、室外儲槽場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但儲存高閃火點物品或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其操作溫度未滿攝氏一百度者,不在此限:
(一)儲槽儲存液體表面積在四十平方公尺以上。
(二)儲槽高度在六公尺以上。
(三)儲存固體公共危險物品,其儲存數量達管制量一百倍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