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審計法第23條
各機關接得審計機關審核通知後,除決算之審定依照決算法規定辦理外,應自接得通知之日起30日內聲復,由審計機關予以決定,其逾期者,由審計機關逕行決定
2.審計法施行細則15條: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剔除、繳還、減列、賠償之聲復應詳為覆議,分別予以准駁,等全案決定之後,發給核准通知
3.審計法第25條
機關對於審計機關依審計法第23條逕行決定案件或審核通知之聲復,因特別事故,無法依照審計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期限辦理時,得於規定時間內,聲敘事實,請求展期,展延期限,由審計機關決定,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