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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關務特種考試_四等_關稅會計:會計審計法規概要(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98221
科目: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請依審計法之規定,說明各機關接得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或核准通知之後 續處理程序。(30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黃上豪

1.  審計法第23條

各機關接得審計機關審核通知後,除決算之審定依照決算法規定辦理外,應自接得通知之日起30日內聲復,由審計機關予以決定,其逾期者,由審計機關逕行決定

2.審計法施行細則15條: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剔除、繳還、減列、賠償之聲復應詳為覆議,分別予以准駁,等全案決定之後,發給核准通知


3.審計法第25條

機關對於審計機關依審計法第23條逕行決定案件或審核通知之聲復,因特別事故,無法依照審計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期限辦理時,得於規定時間內,聲敘事實,請求展期,展延期限,由審計機關決定,並以一次為限

詳解 提供者:creg9051
  1. 審計機關辦理審計案件發給審核通知或核准通知,各機關若有異議,接審核通知30日內辦理聲復,由審計機關決定,逾期審計機關逕行決定
  2. 各機關對聲復之決定或覆議之決定不服,於接到通知30日內聲請覆議,逾期不予覆議,聲請覆議以一次為限
  3. 各機關對審核通知之聲復或審計機關逕行決定之逕行決定未能於期限辦理,得於限內聲旭事實請與展期,展期由審計機關定之,以一次為限
  4. 審計機關於決定之日起2年內發現錯誤遺漏重複情形或決定之日起10日內發現詐偽證據,得為再審查
    再審查結果變更原決定者,原審核通知及核准通知失其效力,限期繳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