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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3年 - 93 基層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消防警察人員:災害防救法#32506
科目:災害防救法規
年份:9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請依災害防救法之規定,說明「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意義、擬訂及報核程序、以 及與災害防救業務計畫牴觸時應如何協調?(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尤睿憲

(一)依災害防救法第三條定義如下:

1災害防救計畫:指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2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由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計畫。

(二)擬訂及備查

1直轄市、縣 (市) 災害防救會報執行單位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相關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潛勢特性,擬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經各該災 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並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備查。

2鄉 (鎮、市) 公所應依上級災害防救計畫及地區災害潛勢特性,擬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經各該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並報所屬上級災害防救會報備查。

(三)牴觸

1直轄市、縣 (市)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不得牴觸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及相關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2鄉 (鎮、市)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不得牴觸上級災害防救計畫。

3各種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或各地區災害防救計畫間有所牴觸而無法解決者,應 報請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協調之。

詳解 提供者:chun
一、意義: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二、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執行單位 應根據災害防救計畫、地區災害防救潛勢特性及相關災害防就業務計畫 擬定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經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核定後實施並報請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備查 鄉鎮市公所應依其上級相關災害防救計畫及地區災害潛勢特性 擬定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經各該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 並報請所屬上級災害防救會報備查 三、以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不得牴觸相關災害防就業務計畫及災害防救基本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