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災害防救法第三條定義如下:
1災害防救計畫:指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2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由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計畫。
(二)擬訂及備查
1直轄市、縣 (市) 災害防救會報執行單位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相關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潛勢特性,擬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經各該災 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並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備查。
2鄉 (鎮、市) 公所應依上級災害防救計畫及地區災害潛勢特性,擬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經各該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並報所屬上級災害防救會報備查。
(三)牴觸
1直轄市、縣 (市)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不得牴觸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及相關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2鄉 (鎮、市)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不得牴觸上級災害防救計畫。
3各種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或各地區災害防救計畫間有所牴觸而無法解決者,應 報請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協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