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說明如下:
(一)一般人民:
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應經一般出境查驗程序。
(二)要求申報:
主管機關得要求航空公司或旅行相關業者辦理前項出境申報程序。未申報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鍰。
(三)公務員:
1.需申請許可:
公務員臺灣地區公務員,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未經申請許可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2.無需申請許可:
但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不在此限;
(四)特定身分人士須經過審查:
1.臺灣地區人民具有下列身分者,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
一、政務人員、直轄市長。
二、於國防、外交、科技、情治、大陸事務或其他經核定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從事涉及國家機密業務之人員。
三、受前款機關委託從事涉及國家機密公務之個人或民間團體、機構成員。
四、前三款退離職未滿三年之人員。
五、縣(市)長。
2.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列人員,其涉及國家機密之認定,由(原)服務機關、委託機關或受託團體、機構依相關規定及業務性質辦理。
3.第四項第四款所定退離職人員退離職後,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之期間,原服務機關、委託機關或受託團體、機構得依其所涉及國家機密及業務性質增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