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考績(考績法第3條)依平時考核,按工作、學識、才能、操性分別評分,以平時考核為重要依據。(一)參與目標設定>以求共識並知悉如何做到(二)落實考績結果之獎懲>功績制、淘汰比例(三)評分比例與評分項目之改革>工作只佔了50%,>應予工作項目配合,學識本為一種知能,重複使用似有些落伍(四)兼顧發展性策略>考績結果作為培訓、訓練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