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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專技普考_財產保險代理人:財產保險實務概要#42853
科目:財產保險實務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請比較「竊盜損失保險」與「火災保險附加竊盜保險」兩者有何差異?請以條列方 式並分項說明之。(請至少列示五點)(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路人

() 竊盜損失保險

依汽車竊盜損失險條款第一條的規範其承保範圍為因遭受偷竊搶奪強盜所至之毀損滅失其各危險事故之釋義如下

1.偷竊:趁人不覺竊取者。

2.搶奪:趁人不備奪取者。

3.強盜: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其他方法占有者。

 

危險發生之通知義務

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或毀損滅失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立即以電話、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本公司及當地警察或憲兵機關處理,並於五日內填妥出險通知書送交本公司。

 

 竊盜保險附加條款(住宅火災保險適用)

對於保險標的物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直接因他人不法侵入置存保險標的物之處所,從事竊盜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置存保險標的物之建築物因遭受竊盜所致之損失,本公司負賠償責任;但該毀損之建築物以被保險人所自有者為限。

本附加條款名詞定義如下:

一、處所:本附加條款所稱之「處所」係指置存保險標的物之建築物,包括可以全部關閉之車庫及其他附屬建築物,但不包括庭院。

二、竊盜:指除被保險人或其配偶或其家屬或其受僱人或其同居人以外之任何人企圖獲取不法利益,毀越主保險契約所承保住宅建築物之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並予侵入從事竊取、搶奪或強盜建築物內動產之行為。

前述所稱建築物內動產,包括可以全部關閉之車庫及其他附屬建築物內之動產,但不包括置存於庭院之動產。

 

危險事故發生後之處理

被保險人應於知悉保險標的物被竊盜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本公司,並於七日內提供賠償申請書及損失清單。

 

()

1.        竊盜損失保險」不保類似戰爭之行為;「火災保險附加竊盜保險」無此不保事項

2.        竊盜損失保險是汽車被竊盜,可能完整被竊走;「火災保險附加竊盜保險」是他人不法侵入置存保險標的物之處所,有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從事竊盜保險標的物會犯下刑法的入侵罪和毀損罪

3.          竊盜損失保險」於五日內填妥出險通知書送交保險公司;「火災保險附加竊盜保險」被保險人應於知悉保險標的物被竊盜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保險公司,並於七日內提供賠償申請書及損失清單

4.        竊盜損失保險」不保事項包括因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鴉片或服用、施打其他違禁藥物而駕駛被保險汽車;「火災保險附加竊盜保險」則無此不保事項

5.        「火災保險附加竊盜保險」保險公司不保保險標的物存放於露天或未全部關閉之建築內所遭受之竊盜損失;竊盜損失保險」汽車被竊盜沒有此不保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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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保險附加竊盜保險」: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二、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或其家屬或其受僱人之縱容、主謀、共謀,或串

通所致之竊盜損失。

三、保險標的物存放於露天或未全部關閉之建築內所遭受之竊盜損失。

四、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所受之損失,無法證明確係由於竊盜所致者。

 

 

「竊盜損失保險」:不保事項(一)

有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或被保險汽車毀損滅失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或類似戰爭之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軍事演習或政府機關之徵用、充公、沒收、扣押或破壞所致。

二、因核子反應、核子能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

三、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汽車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駕駛人之故意或唆使之行為所致。

四、被保險汽車因出租予人或作收受報酬載運乘客或貨物等類似行為之使用所致。

五、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而駕駛被保險汽車。

六、因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鴉片或服用、施打其他違禁藥物而駕駛被保險汽車。

七、駕駛被保險汽車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所致。

 

「竊盜損失保險」:不保事項(二)

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或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所致。

二、被保險汽車因供教練開車者或參加競賽或為競賽開道或試驗效能或測驗速度所致。

三、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

前項第三款所稱受酒類影響係指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